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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方医科大学深圳医院洁净装修工程

 

南方医科大学深圳医院按照公立三级甲等医院标准,由深圳市政府投资兴建,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全面管理。成为大学的第六所直属附属医院,第四临床医学院。医院2015年12月28日开业,是深圳市“三名工程”的首个落地“名院”项目。
医院总占地面积82412㎡,规划总床位为2500张。一期工程投资20亿元,建筑面积171204㎡,展开床位1000张,设计日均门诊量8000人次。
医院从国内外引进大批知名专家、教授,人才团队优势明显,学科发展势头强劲,医疗技术特色突出,就医环境优美舒适,诊疗服务贴心周到。医院已全部展开三级综合医院所要求的临床专科,加入120急救中心,成立“卒中中心”和“胸痛中心”,开展了一系列临床新业务新技术,顺利完成了多例高难度手术,疑难重症救治能力日渐增强,具备三级医院服务能力。

 

 项目概况 

项目名称:南方医科大学深圳医院洁净装修工程
项目规模:2000㎡
洁 净 度:百级、千级、万级

项目地址:广东深圳
工程内容:洁净手术室、洁净辅用房、消毒供应室、静配中心、ICU病房等

 洁净手术室用房的等级标准(空态或静态)

 

洁净用房等级

沉降法(浮游法)细菌大平均浓度

空气洁净度级别

参考手术

手术区

周边区

手术区

周边区

0.2cfu/30min·

Φ90(5cfu/m3)

0.4 cfu /30min·

Φ90(10cfu/m3)

5

6

假体植入、某些大型器官移植、手术部位感染可直接危及生命及生活质量等手术

0.75 cfu /30min·

Φ90(25cfu/m3)

1.5 cfu /30min·

Φ90(50cfu/m3)

6

7

涉及深部组织及生命主要器官的大型手术

2 cfu /30min·

Φ90(75cfu/m3)

4 cfu /30min·

Φ90(150cfu/m3)

7

8

其他外科手术

6cfu/30min·Φ90

8.5

感染和重度污染手术

 

注:
1.浮游法的细菌大平均浓度采用括号内数值。细菌浓度是直接所测的结果,不是沉降法和浮游法互相换算的结果。
2. 眼科专用手术室周边区比手术区可低2级。

 

 洁净辅助用房的等级标准(空态或静态)

 

洁净用房等级

 沉降法(浮游法)细菌大平均浓度

空气洁净度级别

局部集中送风区域:0.2/30min·Φ90皿(5cfu/m3

其他区域:0.4/30min·Φ90皿(10cfu/ m3

局部5

其他区域6

 1.5cfu/30min·Φ90皿(50cfu/m3

7

 4cfu/30min·Φ90皿(150cfu/m3

8

6cfu/30min·Φ90

8.5

 

注:浮游法的细菌大平均浓度采用括号内数值。细菌浓度是直接所测的结果,不是沉降法和浮游法互相换算的结果。

 

 

 工程内容 

医疗整形美容层流手术室三间,其中一间千级手术室净化系统,两间万级洁净手术室;层流手术室建筑施工面积260㎡(含相应辅助用房功能间,辅助用房为十万级净化),板材采用蓝色玻镁洁净板,地面搭配进口PVC,具有抗碘伏、耐磨、防滑、易清洗功能;净化机组采用领先技术的医净恒温恒湿空调,搭配PLC控制系统、高端触摸屏控制器,具有自动加湿除湿、自动调节温度、故障报警功能;已取得第三方检测公司的检测报告;

手术室洁净走廊,搭配蓝色洁净板与进口品质pvc地板;墙体安装不锈钢防撞带,有效保障了推手术病人的过程中发生的墙体擦挂;医用自动门定制同色,配备光感应防夹功能、内外脚踏感应功能,电机采用进口机芯,启动声音低!


 附录1 医院手术室施工规范 

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(JGJ49-88)
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(YFB001-1995)
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标准
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(GBJ50333-2002)
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(GBJ71-90)
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(GBJ19-87)
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(JB50234-2002)
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(JGJ/T116-92)
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(GBJ15-88)
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(GB50045-95)

 

 强电系统 

 

1、每间手术室配电负荷应不小于8KVA。
2、手术部洁净区内照明由洁净密封照明灯盘组成。
3、手术部设计照明平均照度应在350LX以上。
4、辅助用房、走廊照明平均照度应在150LX以上。
5、手术无影灯整体反射式手术无影灯双主灯,照度50000~100000lux,照明深度600mm,电源电压220V/50Hz,温度12度,主灯副灯自动切换。
6、每间手术室设专用配电箱。
7、手术室必须有可靠的接地系统。
8、手术室内的用电与辅助用房的用电分开,每个手术室干线必须单独敷设。
9、按双路电设计,双路电路由院方将总电源分别引入手术层与设备层的总配电箱,手术层、设备层配电分箱及其后所有的管线、电源线敷设全部由中标方采购、安装。
分箱及其后所有的管线、电源线敷设全部由中标方采购、安装。采用等电位连接及共用接地点的方式,采用双电源专线供电,一工作一备用。


 电系统 

 

1、呼叫系统用一台主机控制,设在手术部护士站。
2、每间手术室及功能辅助房均设一个呼叫点,能实现主机与各呼叫点的联络,各分点不能联络。
3、每间手术室配1个综合控制面板,开关键应为平面触摸式,必须对手术室内各系统进行集中控制,具有时钟显示类(北京时间、麻醉时间、手术计时等)、灯光控制类(气密型灯带控制,亮度可调,与手术中显示连锁控制)、语音类(免提电话、对讲)。
4、其管线的采购、敷设符合国家电气、消防施工技术规范。
净化空调系统设计
净化空调系统的各种设计叁数和要求都应符合《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标准》,并且按照《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标准》进行设计与施工。


 洁净空调机组配置要求 

 

机组统一采用知名品牌净化机组。
新风系统采用分区集中控制。   
净化空调系统新风为强制性,应采用定风量阀加以控制。
净化系统由空调机组、风量调节阀、送风天花、高效过滤器、消声器、防火阀、镀锌钢板风管(含保温)等组成

 

 体外诊断试剂(医疗器械)洁净车间及实验室设计主要依据 


1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;
2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;
3、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;
4、医疗器械洁净室(区)检查要点指南(2014版);
5、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(YY0033-2000);
6、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(GB50457-2008);
7、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 第3部分:检测方法(GB/T 25915.3-2010)等

 

 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区域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 

 

第一条 对生产环境有洁净度要求的产品除应当满足《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》的通用要求外,其生产环境应当满足本附录的要求。不同的净化级别区域控制标准参见以下表格:


洁净度级别

尘粒大允许数/立方米

微生物大允许数

≥0.5μm

≥5μm

沉降菌数/皿

100级

3,500

0

1

10,000级

350,000

2,000

3

100,000级

3,500,000

20,000

10

 

第二条 企业应当明确工艺所需的空气净化级别,进入洁净室(区)的空气必须净化。

阴性、阳性血清、质粒或血液制品的处理操作应当在至少10,000级环境下进行,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,并符合防护规定。
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试剂、免疫荧光试剂、免疫发光试剂、聚合酶链反应(PCR)试剂、金标试剂、干化学法试剂、细胞培养基、校准品与质控品、酶类、抗原、抗体和其他活性类组分的配制及分装等产品的配液、包被、分装、点膜、干燥、切割、贴膜、以及内包装等工艺环节,至少应在100,000级净化环境中进行操作。无菌物料的分装必须在局部百级。
普通化学类诊断试剂的生产应在清洁环境(符合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)中进行。
第三条 厂房应当具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。
第四条 企业应当提供洁净区内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空气调节、配电照明等平/立面图。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洁净区厂房应当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。
第五条 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,应当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。洁净室(区)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、无裂缝、接口严密、无颗粒物脱落,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,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,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。
第六条 洁净区应当配置空气消毒装置,有平面布置图、编号和使用记录。
第七条 洁净室(区)内各种管道、灯具、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,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使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。
第八条 洁净室(区)应当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。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为300Lx;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。厂房应当具有应急照明设施。
第九条 洁净室(区)的窗户、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、风口、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。
第十条 更衣室、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应对洁净室(区)产生不良影响。
第十一条 洁净车间安全门向安全疏散方向开启,平时密封良好,紧急情况发生时应能保证畅通。
第十二条 洁净室(区)内应使用无脱落物、易清洗、易消毒的卫生工具,应当指定地点存放,存放地不应对产品造成污染。
第十三条 操作台(板)应光滑、平整、无缝隙、不脱落异物,便于清洗、消毒,不使用木质或油漆台面。
第十四条 洁净室(区)的空气如可循环使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。
第十五条 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,洁净室(区)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Pa,应配备监测静压差的设备,并定期监控。
第十六条 洁净室(区)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当与试剂产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。
第十七条 洁净室(区)内安装的水池、地漏不得对物料产生污染。
第十八条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(区)之间的人员及物料出入,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。应当建立、执行物料进出洁净区的清洁程序,有脱外包装室、净化室和双层传递窗(或气闸室)。
第十九条 洁净室(区)和非洁净室(区)之间应有缓冲设施,洁净室(区)人流、物流走向应合
理。
第二十条 根据生产工艺要求,洁净室(区)内设置的称量室和备料室,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,并有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设施。
第二十一条 在净化车间内工作的人员应穿着符合要求的工作服。工作服的选材、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,并不得混用。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、不产生静电、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。无菌工作服必须包盖全部毛发、胡须及脚部,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。
第二十二条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使用的工作服应当分别清洗、整理,必要时消毒或灭菌。工作服洗涤、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。工作服应制定清洗周期。100,00级以上区域的洁净工作服应当在洁净区内洗涤、干燥、整理,按要求灭菌。
第二十三条 洁净室(区)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。
第二十四条 进入洁净室(区)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,不得裸手直接接触物料,洁净室(区)应定期消毒。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、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。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,防止产生耐药菌株。
第二十五条 在净化车间内工作的生产人员应有健康档案。直接接触产品的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。
第二十六条 应当建立、执行人员进出洁净区的清洁程序和管理制度,人员清洁程序合理。
第二十七条 洁净区的净化系统、消毒及照明等装置应按规定进行清洁、维护和保养并进行记录。
第二十八条 在净化车间内工作的生产人员应接受净化车间卫生管理制度、个人清洁卫生制度、净化车间使用管理制度等内容的培训,合格后持证上岗。
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验证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洁净区环境监测的项目和频次,在静态检测合格前提下,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洁净室(区)内空气温湿度、压差、风速、沉降菌和尘粒数的定期监测,并保存监测记录。
第三十条 生产激素类试剂组分的洁净室(区)应当采用独立的专用的空气净化系统,且净化空气不得循环使用。
第三十一条 强毒微生物操作区、芽胞菌制品操作区应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,配备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,排出的空气不得循环使用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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